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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食品安全链企业适应新法规的关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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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2月23日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并颁布了《食品零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进一步强化企业总部、分公司、门店等食品安全责任,着力防范组织性和地方性食品安全风险。具体来说,《条例》主要包括三项新措施。一是管理责任归总公司。 《条例》要求总局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总店、分店、门店制度,并明确总公司在食品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人力资源开发、进货检验、财务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企业,总部要统一建立食品供应商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发运、运输管理和门店收货记录制度并监督实施,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小单位”。二是分三阶段开展企业管理。规定要求总行、分行、门店建立并执行联合国业务制度和“日常管理、周检查、月调度”制度,并强调风险信息自上而下沟通、管控措施层层监控。商店和分店必须快速向分支机构和总部报告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支机构和总部能够快速总结、分析并推荐解决方案,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规定》增加了中央机构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未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的法律责任。对总机构未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副司长李向章表示:他表示,食品链销售是当今经济社会常见的经营模式,《规定》意在进一步强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李祥章强调,总部是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中心,应当承担责任。你不能招惹店主,也不能只向他们收费而不承担责任。李向章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政策解读、公共关系等方面的培训,推动《条例》落地实施。同时,也希望行业协会和连锁企业积极学习新要求,积极落实新规定,共同推动食品零售连锁企业实现管理更规范、责任更明确、风险管控更有效,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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