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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继续实施创新型企业CDR税收优惠

◎记者李媛 为进一步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国家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继续实施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公司CDR取得的价差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持有创新公司CDR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请咨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f 税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个人所得税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个人所得税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和创新型公司的奖金,税款须代扣代缴至托管国税务机关,并向托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详细申报所有员工及总额。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协议)的有关规定扣除。至于企业我在所得税政策上,我们首先向企业投资者明确,按照股权转让差价收入和持有股份股息收入政策规定,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价差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价差、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税。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从转让中获得的人民币价差收入创新公司CDR和持有创新公司CDR取得的股息收入分别为股权资产转让收入和创新公司转让收入。视为股息收入以及转让或持有发行CDR的股份取得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关于增值税政策,公告称:首先,对散户投资者转让创新公司CDR价差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价差收入按照金融工具转让政策免征增值税。三、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营过程中转让创新公司CDR取得的价差收入,暂免征增值税。四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企业转让创新公司CDR,取得价差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此次出台的政策并非新政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自2023年开始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两年。这体现了国家对科创企业融资渠道建设的持续支持。公告所称创新型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达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CDR若干意见的公告》规定的试点企业。《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方案》,是指以外资股为基础证券、由存托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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