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芳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月11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颁布实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反垄断法律在社会上的适用提供了日益明确的指引。和业务合规性。其目标是防止和制止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指南》共7章50条,规定了一般原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力、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补足七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规定。对于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市场势力的认定,《指引》指出,可以根据公用事业领域是否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并重点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对其提供相关产品的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控制能力”。关于排他性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指导意见》明确,由于政府价格一般适用于国内水、电、热力等价格,与价格和滥用市场支配力有关的排他性协议显然涵盖了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或关税税率以外的商品和服务。该指南还详细介绍了瓶装液化气等行业中大量独家协议的现实,以及滥用市场地位的情况。电力,例如水、电、燃气和供暖等行业的贸易限制、搭售和其他不公平交易条件。 “近年来,公用事业领域的水、电、燃气、供热等自然垄断行业垄断行为较为普遍。《指南》系统总结了执法经验,不仅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水平。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长效机制的落实,“未来正确的政策制定,将促进公共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志松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者如果能够提供经营者集中,一般构成经营者集中。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来控制或对其他运营商施加决定性影响。为防止经营者将垄断优势延伸至上下游竞争体系,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将重点关注公共服务企业在自然垄断环节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业在自然垄断环节与经营者在竞争环节的集中。指导意见还鼓励和协助公用事业公司加强反垄断合规,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潜在的反垄断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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